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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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英译名为:Liaoning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缩写为LVCP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全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相关的金融证券机构、相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我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现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7号(辽宁省信息中心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管理规则,引导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提高会员自律水平;
(三)研究我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的热点问题,增进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和专业服务;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五)注重人才培养,提高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承办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主营业务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的企业;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条第(一)、(二)款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在本行业有成就、诚信度高、服务质量好;
(三)经营业绩良好,财务账户无虚假记载;
(四)热心于本会工作,积极参加相关会议;
(五)理事当选者所获票数必须超过总票数的2/3。理事会每届改选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理事会成员的增加与调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成立两年以上(含两年)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在本行业有较高成就、诚信度较高、服务质量优良,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经营业绩突出,财务账户无虚假记载;
(四)热心于本会工作,积极参加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民政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工作:
(一)制定本会部分业务的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定;
(二)组织会员开展部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三)经本会同意,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研究本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其他经省民政厅批准和本会同意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本会可以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秘书长专职或兼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须继续留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有权提名下一届会长人选及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三)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发展、吸收协会新成员;
(四)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支出;
(二)聘请咨询专家顾问及专业团队经费;
(三)日常办公费用、人员经费;
(四)其他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