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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4年03月3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评选命名工作。为规范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制定了《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二年

                       

  

 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

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的引领作用,促进辽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评选命名工作。

为规范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的评选命名分为股权投资示范基地和股权投资示范企业两类管理。

凡辽宁省境内的区(县、县级市)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凡辽宁省境内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时间一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的股权投资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第三条  示范基地(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示范基地(企业)的评选、命名及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和省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各类政策,为示范基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股权投资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基地要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并形成鲜明的产业特色。基地的产业发展要符合国家及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2.基地要在发展股权投资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基地内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不少于5家或基地内至少有1家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不少于10家且申报上一年接受投资的企业不少于2家。以上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3.基地应具有完善规范的运营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到位,内部管理规范;有为入驻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功能齐全的公共服务平台。

4.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有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企业配套扶持政策。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或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基地的发展,基地(园区)设立引导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园区内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发展。

5.具备相关资质,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完备、合法。

第六条  申报股权投资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年检和日常监管。

2. 累计在辽宁省境内投资10家以上企业且申报上一年投资省内企业或项目至少一个。

3. 所投资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具备相关资质,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完备、合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地申报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的园区和企业,向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发展改革委和金融办(委、局)申报,并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和金融办(委、局)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转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申报。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5份):

1.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申请书。

2.基地发展基本情况(包含规划范围和面积,产业布局及特色,年总产值、税收,创业企业户数,配套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等)。

3.基地现有股权投资企业名单和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名单。

4.基地近期发展规划及土地审批相关手续。

5.基地制定的鼓励股权投资优惠政策措施和做法。

6.其他材料。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金融办(委、局)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九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5份):

1.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企业申请书。

2.企业备案及年检文件。

3.投资创业企业的名单。

4.企业投资业绩及效益说明。

5.其他材料。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金融办(委、局)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企业)评选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委托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基地(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察看,并征求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协会意见,提出初步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并确定拟命名的示范基地初选名单,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对其正式命名,公开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企业)的评选命名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第十六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优先支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优先同股权投资示范企业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对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组织示范基地(企业)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示范基地(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汇报上一年基地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示范基地(企业),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直至取消示范基地(企业)称号的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示范基地(企业)称号的。

2.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基地(企业)发展情况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示范基地(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