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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时间:2021年08月05日

辽民函〔2021103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召开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065,以下简称《通知》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和引导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制度措施和运行机制,进一步降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重点 

  各有关部门、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抽查工作中,重点查找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并进行清理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三、职责分工 

  民政市场监管负责会同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开展收费自查抽查工作,已经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负责会同民政、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发展改革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回头看”。 

  四、工作步骤 

  时间:20217月至10月,分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完成时限:730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开展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通知,将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分发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领(详见附件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收费自查抽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完成时限:810日前)。民政市场监管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指导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查。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将本通知及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及时传达至广大会员企业。对照收费自查抽查重点任务,以及《通知》《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民社函202146号)要求,对2020112021630期间的收费项目全面自查,填写附件2-3表格,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签字后,于81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三)清理确认阶段(完成时限:82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附件4-5表格,连同行业协会商会提交的附件2-3表格,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lnszfjcj@163.com。 

  (四)抽查检查阶段(完成时1010日前)。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组成检查组,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自查抽查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明确责任处室和负责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扎实开展收费自查抽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严格对照《通知》精神和此次自查抽查工作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表格可登录辽宁民政网站主动公开信息下载,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不得以脱钩、直接登记为由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三)联合开展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原则上抽取比例不低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总数的5%。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切实整改落实对于自查抽查中发现存在问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逐项进行整改。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指导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对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经法定代表人和监事长签字、单位盖章,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于1115日前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填写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联系表(附件6),73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联系人及电话:马希丹024-23942608兼传真);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白宇,024-88227927;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郎婧,96315-1-2016

 

  附件:1.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考名单 

      2.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 

      3.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 

      4.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统计表 

      5.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汇总表 

      6.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联系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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