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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4年03月31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辽发改财金〔
2006
〕
309
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
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为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受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主管部门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国务院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同时根据省政府和沈阳、大连市政府决定,省发展改革委为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沈阳市、大连市发展改革委为两市各自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二、关于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职责划分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和《通知》要求,辽宁省内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职责划分如下: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申请;
2、在省及以下(沈阳、大连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申请;
3、在沈阳市和大连市所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沈阳市和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申请。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初审
为了进一步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授予各地级市(沈阳、大连除外)发展改革委对在本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初审的职能。
在各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先向各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文件。
各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接到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发展改革委对于企业备案申请文件齐全的,应出具正式文件,将受理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 是否受理备案申请的决定,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受理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需要提交正式纸质文件、表格及其电子版材料。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表格格式已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创业投资企业提交备案申请需按照标准格式下载和申报。
五、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机构和联系方式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处
联系人:佟晓波 (024)86892575
txb@lndp.gov.cn
<
贾东方 (024)86892980
jdf@lndp.gov.cn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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