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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5年11月24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155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引导基金拉动有效投资、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
1023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设立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引导基金引导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鼓励创业投资更多地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吸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实现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创新驱动能力,促进全省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步完善引导基金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一)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引导基金吸引募集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项目。打造全省创业投资环境,营造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氛围,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引导基金吸引募集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以股权基金方式重点支持全省一、二、三产业结构优化、区域振兴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节能环保、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领域投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三)产业金融投资基金。通过引导基金吸引募集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产业金融领域的投资项目。发展和丰富产业金融机构种类、数量,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提升社会融资能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扩大社会融资规模。通过滚动使用,与现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配合,引导金融机构放大债权融资,完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引导基金的设立。
  从2015年起,首期引导基金规模设定为100亿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引导基金滚动使用,采取参与投资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将辽宁科发实业公司的投资收益纳入引导基金,实行统筹管理。
  (二)引导基金运作原则。
  1.协同联动、衔接放大。引导基金要按照全省发展战略与国家战略相一致的要求,与国家设立的各类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相衔接,与各市设立的各类基金相对接。在基金设立和项目投资过程中,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由引导基金到股权投资基金、再由股权投资基金到具体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和信贷资源,逐级放大基金规模和投资规模,实现多级放大。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引导基金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按照《辽宁省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投向符合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战略发展投资项目,各类基金由专业管理机构运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风险宽容机制和适当让利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引导基金立足于当前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一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未来着重培育一大批创新型企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完善的优化经济结构支撑体系,拓宽资金来源,提高全省资金、资产和资源的配置效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调动资源、发挥优势。鼓励通过收益变现和再投入,吸引社会资本,以跟进投资方式,配合引导基金共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支持、鼓励各地区和省属大型企业共同形成合力。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1.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年度投资计划和发展报告、各类拟组建基金设立、引导基金运用绩效和风险评价报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产业金融投资基金运作年度审计报告等。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2.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国内相关专家组成,对引导基金支持组建的各类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主要包括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既往业绩、拟定投向、资本募集、管理架构、风险控制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确保引导基金使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要报请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管理委员会委托组建,设立专家库。
  3.出资人代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要求,委托现有的事业单位,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4.托管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存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托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同出资人代表签署服务协议。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和投向
  (一)创业投资基金。
  1.运作模式。通过参与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占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30%,不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其余由其他发起人募集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不低于3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投资于省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出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具体比例与金额可在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时协商确定。
  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规定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出资参股。每只创业投资基金国家参股5000万元,省引导基金参股5000万元。
  2.投向。主要是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项目,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属性,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近期设立机器人、激光、高性能纤维、电子电力及装备、互联网+”、新能源、现代农业和育种、生物制药、医学诊疗设备、先进结构材料、节能减排、航空航天装备和应用等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
  (二)产业投资基金。
  1.运作模式。通过参与投资、跟投等方式对接先进制造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支持大企业发展。通过吸收募集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根据我省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需要,组建若干只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可实行承诺制,分期募集,基金首期实际到位资金为基金总规模的30%。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60%的比例,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包括优先股、可转债以及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参与已经设立的重点行业(区域)投资基金。
  2.投向。重点支持全省振兴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农业转型升级、健康养老和文化产业、环保和新能源、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农产品现代流通、重大旅游设施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近期设立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产品加工及园区建设等农业转型升级、流通业、健康养老和文化产业、重大旅游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三)产业金融投资基金。
  1.运作模式。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引导、配置、整合金融资源设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产业金融体系,推进金融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参照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操作。
  2.投向。重点支持专业化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融资担保、金融交易平台等产业金融领域的投资项目。
  近期设立产业园区风险分担投资基金(资金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
  引导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7年左右,可按照约定或协商通过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附件1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 委 员:陈求发  省长
  副主任委员:周忠轩  常务副省长
        贺 旻  副省长
        邴志刚  副省长
        赵化明  副省长
        薛 恒  副省长
        刘 强  副省长
        冮 瑞  副省长
  成   员:蒋 斌  副秘书长
        王金笛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谭成旭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刘晓东  省科技厅厅长
        陈广君  省财政厅厅长
        关志鸥  省农委主任
        韩东太  省服务业委主任
        魏举峰  省国资委主任
        王 英  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王金笛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基金和项目储备库,组织实施引导基金投资,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根据管理委员会决策授权委托出资人代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引导基金年度预算,监督检查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引导基金绩效。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投资运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总体安排,遵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意图,提出各自领域的基金和项目需求,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2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专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本省投资。通过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益,有效控制引导基金运作风险,扶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其增加对本省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不直接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五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根据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要求和财力状况,将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严格区分进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省长、常务副省长、各位副省长、协助分管投资的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委、服务业委、国资委、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决策。
  第八条 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内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国内相关专家组成。其中,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半数。拟投资基金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基金的评审。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吸收银行、保险、证券、审计、律师、信用、评估、评级、产业领域等专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确保评审质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组建的各类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基金的评审结果,报请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受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省财政厅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委托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安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组织编写年度投资发展报告,协助编写引导基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报告、各类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办理基金拨付和回收,制订和实施退出方案,监督各类基金日常运作等。
  第十二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对所投资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托管机构应将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不得由引导基金支取。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与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自2015年起设立,首期规模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其他来源:支持产业发展的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等。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资金运用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要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在本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本省社会资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级政府、产业园区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应优先对接国家同类基金计划,优先支持市级及以下政府和园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承诺支持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通过引导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推动创新驱动能力提高,加快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优先、可转换优先等股权投资方式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不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30%。其中:参与对主要投资初创期(成立2年以内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30%;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具体个案实施比例由股权投资基金筹建团队申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2年;参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7年,回收期3年。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外,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基金,以实现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优先方式参与投资的收益水平,可参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引导基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可不取得收益回报。引导基金所参与设立基金的全部投资人在基金盈利后方可按年度取得固定回报。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可附带共同发起人的赎回权条款,并约定赎回时引导基金所取得的回报水平。附带的赎回权条款和回报水平在申请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时一并商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后可通过基金其他投资者回购、向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受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投资约定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价格。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到期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引导基金的退出遵循:省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引导基金退出、省级以下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引导基金拨付所参与基金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所参与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基金章程约定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协议的。

第五章 引导基金投资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和纳税,并在省级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所属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接受其监管。
  (二)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2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基金出资额全部来自辽宁省内的,应全部投资于本省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基金出资额包含省外资金的,投资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实缴基金总规模的60%
  (四)基金须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和领域,且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实缴总规模的60%
  (五)基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行业的出资额比例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六)基金的出资人除引导基金以外应在3个以上。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
  (七)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八)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理的,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 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报批程序:
  (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申请:申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投资方案。
  (三)受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投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结合网站公示反馈的意见,提出拟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投资方案、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在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辽宁创业投资网站辽宁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六)决策:公示无异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基金方案作出决策,形成投资决策纪要。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纪要履行方案批准程序,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制订引导基金风险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金的30%。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70%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或管理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派出的协调观察员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否决权。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的审计。省财政厅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行使监督权,随时掌握引导基金所参与出资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情况,统计备案各类基金投资个案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投资运作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定期报送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配套参与国家级引导基金同步设立的基金,按国家相关办法规定的条件实施。引导基金参与国家各类投资基金,应积极争取扩大对本省的投资规模。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与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投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再投资和运作如有必要可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组织架构图